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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18.05.032

论环境侵权场域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

引用
《侵权责任法》第66条在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确立了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立场.然将因果关系全部交由加害人单方举证似不可能,司法实践多要求受害人对因果关系初步举证之做法与此法定之立场亦有所抵牾.2015年最新司法解释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然其“关联性”概念模糊,引致诸多案件受害人因此初步举证负担畸重而败诉.鉴于此,有必要从证明标准角度探究“关联性”的尺度,并引入价值位阶原则作为受害人举证责任承担的具体考量,以期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供司法公平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现实需要.

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因果关系、关联性

D922.68(中国法律)

2018-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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