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8.04.01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刑法第64条关系分析
刑法第64条所规定的刑事没收是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的独立法律效果,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责任来确认行为人存在刑法不法层面的行为,在证明行为人该当犯罪构成要件且有违法性的前提下,基于诉讼经济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在证明违法所得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值额存在明显的困难时,可以估算.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个程序性的财产处置措施,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没收,提起公诉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法院最终宣告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标准是“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来判断涉案财产的归属.因此,刑法第64条不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体法依据.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法第64条、没收
D914(法学各部门)
2018-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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