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8.01.018
紧急救助免责问题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84条为中心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紧急救助中救助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容易滋生借机故意损害被救助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由受助者证明救助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损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对救助者进行一定的苛责.救助者因救助而遭受的损失在“必要损失”范围内得以救济,在损害赔偿上区分有无侵害人情形不同对待,若仍不足时由国家进行补偿,辅以社会救助,以使救助者损害最大程度获得救济.
紧急救助、《民法总则》第184条、责任豁免、利益衡量
D923.1(中国法律)
扬州大学2017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XKYCX17_017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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