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7.05.014
窃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支付宝账户为例
窃用支付宝账户及密码转账行为有直接转移支付宝账户内余额和转移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余额两种模式.前者定性争议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分,需从错误认识和处分权限两方面辨析;后者定性争议为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分,司法实践出现较大争议原因在于机器能否被骗、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关系不明、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相矛盾.无论转移支付宝账户内余额还是与其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获取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则要数罪并罚.
支付宝、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D924.35(中国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研究及社会调研项目“窃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行为定性的实证研究——以支付宝账户为例”2017-4-003
2017-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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