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案——以中美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比较为视角
2016年UBER(中国)和滴滴合并案中,商务部和滴滴的表态真实反映出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现实中的运行状态.尽管我国也存在着经营者集中申报前的沟通程序,但在该事件中交易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沟通,固然可以归责于滴滴的行为不当,但从根本上看,这表明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强制性不足,因此,提高违法不中报的违法成本,同时提高申报审查的效率,才能使交易方更主动地和执法机构沟通,使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更加有效地运行.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滴滴和UBER(中国)合并、经营者集中申报前沟通程序
D923.99(中国法律)
2017-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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