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6.01.028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一般说来,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和终局性,既不允许法院变更或撤销,也禁止当事人对该生效裁判再行争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不停地提出争议、申诉控告,将使得国家通过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目的落空.然而,已经生效的裁判难免存在错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治的权威,也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再审制度.我国未来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应当逐步完善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步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
再审程序、生效裁判、处分权、既判力
D925.11(中国法律)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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