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6.01.011
行贿罪构成要件新解和司法对策——以《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文为切入
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一直饱受诟病,而如何在加大行贿罪查处力度的同时利用刑事处遏差异造成的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囚徒困境”突破双方共同利害关系的“攻守同盟”也一直是贿赂犯罪查处的关键和难点.《刑法修正案(九)》总体上扩大了行贿犯罪的犯罪圈,加重了行贿罪的刑罚并且收紧了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此外,行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修改和重新解释随着修正案对我国贿赂犯罪定罪体系的改变将成为可能,这将有利于贿赂犯罪的进一步查处.行贿犯罪的查处需要科学的刑事政策和技术侦查手段的加强.
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特别自首”条款、构成要件解释
DF636(刑法)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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