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5.06.033
论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被害人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公权救助始终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公权救助制度时,我国采用"联合救助模式",并进行了探索和试点,即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在各自的刑事诉讼阶段实施救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是救助主体,它既是实施者,也是监督者.但"联合救助模式"的规范性建设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完善救助条件,确定统一的救助标准.
审查起诉、刑事被害人、联合救助
DF718(诉讼法)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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