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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15.06.021

承诺期间要约人另订合同之所涉法律关系剖析

引用
承诺期间要约人与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可撤销两种: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可撤销要约,另行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明确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第三人主观为故意的,受要约人享有撤销权.合同有效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实际履行契约义务相对人,并对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辅之以要约人选择权.至于各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约人撤销可撤销要约不存在民事责任承担,第三人无论主观善意与否,亦无须向受要约人担责;受要约人被赋予撤销权的,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了权利,只要第三人主观为明知,与要约人间的责任分担就涉及过失相抵规则的运用.且受要约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费用,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过错第三人主张.

承诺期间、撤销权、竞价、选择权、过失相抵

D913.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服务业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研究"14BFX076;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论人格权的积极权能"YJSCX2014-300HSD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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