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5.06.007
跨越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死缓的鸿沟——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考察
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实行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从司法层面限制死刑①的关键是研究当一个犯罪人已经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具备哪些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才能构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②以跨越死刑立即执行到死缓的鸿沟.量刑的基本过程是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损益,因此当一个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达到了"罪大"的标准,但是由于存在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被害人、责难性小的动机目的等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使得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还没有达到"恶极"的程度,此时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死缓同时限制减刑、死缓甚至无期徒刑.如果具有某些酌定从严量刑情节如"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则要慎重考虑使用死刑立即执行.量刑情节竞合时,则要在全面衡量各个量刑情节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虑.
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酌定量刑情节、刑罚个别化
D924.13(中国法律)
2015-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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