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5.02.043
城市“禁摩”问题的应对之道——基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
全国很多城市作出限制摩托车等特定交通工具通行的规定,俗称“禁摩”、“禁微”、“禁电”.其中摩托车受到的限制最为严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也最为突出和典型.“禁摩令”自公布以来,反对之声不断,尤其是摩托车主和摩托车生产厂家反对最为强烈.“禁摩”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平等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等.但是“禁摩”蕴含的最根本的问题应是财产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摩托车作为私有财产受到了特别限制,按照我国现有的财产征收理论无法对“禁摩”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财产征收补偿理论发展比较成熟和完善,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论借鉴.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但是当财产权承担的社会义务达到一定标准,构成特别牺牲,就必须给予补偿.
“禁摩”、财产权、宪法保障、特别牺牲、合理补偿
DF2(国家法、宪法)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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