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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15.02.024

西部地区城镇化中BT投融资模式的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引用
BT投融资模式在西部城镇化建设中能有效引入民间资本,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在西部地区获得推广.但BT投融资模式引入我国时间短,经验不足,存在事实与税法规范不对应的情况.由于针对BT模式营业税征管的税法规范缺位,地方税务机关对BT模式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及税基不统一,存在地区差异,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应当统一明确的BT营业税适用规则,对BT营业税之税目、税率、税基作出明确性规定,排除征税机关的选择适用,具体而言,BT项目投资人应当按“建筑业”税目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在二次招标型BT模式中,投资人取得的回购款扣除给付第三方的工程款支出后的余额为税基;BT模式所得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范畴.

BT模式、营业税、税基、税收优惠

D923.8(中国法律)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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