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5.01.025
OTT盒子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探讨——由小米盒子被诉引发的思考
OTT盒子的法律地位相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OTT盒子必须接入集成插控平台方能合法运营,因此相关著作侵权案件中,盒子产商为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帮助侵权责任.“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虽为其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在违反“通知和删除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观状态下,仍应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责任.
OTT盒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
DF523.1(民法)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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