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5.01.019
预约效力及其违约责任探析
预约的本质是合同,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关于预约的效力有必须磋商说、必须缔约说、区分说三种学说,它们各有利弊.从外国立法例、提醒和警示当事人谨慎签订预约以及加大对恶意预约人的法律制裁、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认为应采必须缔约说.预约与本约为两个独立的合同,预约从合同内容、标的等方面有别于本约.预约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等.
预约、本约、强制履行、赔偿损失
DF525(民法)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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