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5.009
外化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探寻
外化内部行政行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念,是人民法院在坚持内、外部行政行为区分理论的前提下,从行政救济的立场出发所作出的一种司法选择和有益尝试.作为司法实践的结晶,外化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还需要探寻法理上的解释和依托,得到理论的指导和确认.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组织内部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经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通知、执行或其他正当途径为外部相对人获悉,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外化.效力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并具有成熟性,对外部相对人造成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外化内部行政行为、效力外化、可诉性
DF31(行政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