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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14.02.038

更正登记请求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解释为中心

引用
更正登记请求权是真实权利人对登记名义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同意更正登记的权利.在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真实权利人所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体系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类型.更正登记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但相对方因时效取得相应不动产物权时,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受权利失效原则的制约,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足以信赖,该权利不得再行使.更正登记请求权应当合法行使,不得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更正登记请求权、更正登记申请权、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权利失效

DF521(民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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