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2.020
对流质契约禁止性规定的理论反思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流质契约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我国亦不例外,但是现代各国的许多学者对此已经产生了质疑.流质契约具有维护私法自治、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实现各种制度协调发展的优势,其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用现存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没有必要事先在法律中做出禁止性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并不能如初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有时甚至还会因为担保物的贬值或市场竞争的约束机制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流质契约的解禁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流质契约、禁止、债务人、担保物
DF522(民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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