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2.01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解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包括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协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的拉拢、引诱、介绍;持用骗领的出入境证件而出入境属于“偷越”,但要予以适当限定.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的出入境许可制度,以被组织人通过实际国(边)界线或者边防检查为既遂标准.视不同情形,本罪与其他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分别形成牵连、吸收或者想象竞合关系.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成立、既遂、罪数
DF6(刑法)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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