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4.01.015
教唆犯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认定
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的发生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过限的范围,—般可分为质的过限、量的过限和转化的过限.目前学界在教唆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上提出了超出教唆故意说、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以其中任何一种学说作为认定过限的唯一标准并不可取.认定教唆犯才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以超出教唆故意说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予以应对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各种复杂情形.
教唆犯、实行过限、刑事责任
DF613(刑法)
2014-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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