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6.042
食品安全犯罪中鉴定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秉承新刑诉法中关于“鉴定意见”定位与适用的思路,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不具有天然终局性,并就鉴定“难以确定”时确立处理原则.要结合刑法精神正确理解和适用最新有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中的鉴定条款:鉴定意见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是定罪量刑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难以确定”不等于“无法确定”,鉴定意见须有实质性内容,防止形式化,架空鉴定意见,突破刑法界限.
鉴定意见、食品安全、非食品原料
DF62(刑法)
2014-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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