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4.020
“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模式的法律反思与完善
为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以及保障性住房投入资金缺口过大问题,出现了“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的政策试点.但这一试点实际上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第43、63条的刚性规定,对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提出了挑战;让农村集体承担中低收入者的保障义务并限定租赁价格,亦缺乏合法性依据.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特有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权利不平等性.因此,从立法上开放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是“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模式推行的必要前提.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租房
DF521(民法)
2014-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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