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4.016
印章类犯罪实践中问题探析
由于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具有重叠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应当以事前有否存在意思联络,是否构成共犯作为区分界定的标准,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起获伪造印章的案件,印章未起获不影响对伪造印章罪的认定,同时,当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单位印章不符时,只要足以产生混淆的效果就应该认定为伪造印章类犯罪.
印章犯罪、虚假印章、司法解释、共同故意
DF62(刑法)
2014-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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