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4.009
竞技性体育行政纠纷解决的司法化探析
《体育法》第33条表明目前我国竞技性体育行政纠纷不受法院管辖,造成了当事人状告无门的权利救济困境.二元管理权划分、有限司法审查、体育协会的官民二重性及中立裁判机构缺位的现实窘况分别冲破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竞技性体育特性与体育协会民主自治为纠纷解决司法化所设的阻碍,应修改《体育法》,授权法院介入竞技性体育行政纠纷的解决.
竞技性体育、行政纠纷、特别权力关系、司法审查
DF3(行政法)
2014-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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