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1.024
家务劳动负担:性别失衡与制度修正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务劳动,然而《婚姻法》第40条关于家务劳动负担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婚姻法应当明确家务劳动的基础劳动地位和夫妻承担家务劳动的法律义务,用“赔偿”取代“补偿”来彰显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扩大对家务劳动提供者利益的保护范围,明确家务劳动价值量化的标准,对家务劳动之中内含的感情成本应当予以考虑.
家务劳动、负担、不足、完善
D528(世界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中国女性平等工作权立法研究"CLS-C0914
201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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