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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13.01.013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

引用
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犯

DF613(刑法)

201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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