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2.05.024
试述清末川汉铁路公司的“大股东”——以利用股东会抗争为视角
清末川汉铁路公司实施租股政策,租股的征收额占川汉铁路股款总额的77.5%,是公司股本的最重要来源.这使得7000多万川人尽为公司股东,租股股东在实际上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享有绝对的控股权.租股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可有效地解决资金缺口.租股征收范围广泛,征收租股过程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促进了公司理念的传播.出资者不再单纯地认为自己是借款人,逐渐意识到自己是川汉铁路公司的“座上宾”,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他们学会运用股东会这个合法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川汉铁路公司、租股、股东会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