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2.05.018
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从解释论出发,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应被定性为“契约的附停止条件”,我国的天然孳息归属规则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仍应采“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63条于理有据、规定合理,仍可适用.当涉及第三人时,孳息的归属则需要具体讨论.
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交付主义
DF521(民法)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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