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12.019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
当代家庭主要承栽生育功能和情感功能.家庭成员之间以血缘为纽带,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是根据血缘亲情而不是政治要求而建构,涉及一系列伦理价值判断.2001年<婚姻法>仅规定离婚后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或母有探望权,却忽略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亲情联系的伦理需要.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才更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
伦理、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主体
DF51(民法)
2011-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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