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08.022
强行法抑或任意法——论公司法的规范配置及适用
如何识别公司法的规范属性和类型,是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公司法不仅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调整商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此相适应,公司法配以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行性规范和混合性规范.不同的规范类型,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效果也有着相应的差异.其中任意性规范,因其适应公司法的理念和改革趋势,故应成为公司法中的主导规范.
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行性规范、混合性规范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0-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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