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08.016
相邻关系——在法定和约定之间
相邻关系理念起始于罗马法时代,最初的相邻关系调整是通过地役权制度实现,到<德国民法典>时第一次出现"相邻关系"的概念,并把其列入所有权一章,作为"所有权限制"的定性,揭示了其法定性的特点.法律通过对"容忍义务"的规定来给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划分界限,但是相邻关系在法定调整的基础上应当可以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规范,苏永钦教授的相邻关系"自律法走向"理论,就是相邻关系在法定基础上可以为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有力论证.相邻关系将发展为"法定"、"约定"相结合的混合体模式.
相邻关系、容忍义务、地役权、自律法走向
DF521(民法)
2010-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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