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08.002
试论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之不可能——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司法能动主义往往和司法审查以及时宪法的解释联系在一起.在中国,由于司法机关要承担服务大局的政治使命,而且要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这些使命、任务和目标不一定必然与司法实务相关,这就决定了中国式的能动司法不具有司法的独立品性.在中国,法院既无司法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更无法官造法的权利,所以中国的司法能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中国现实国情也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能动、司法审查、司法立法权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0-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