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05.018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体系的缺陷和重构
我国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体系形式上较为完整,但实质上起不到公正、充分保护供应商权益的目的.现有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下的各项措施存在许多缺陷,结合GPA协定的要求,应当重视以当事人权益救济促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实现,从整合询问、质疑机制,撤销投诉机制等方面重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权益
DF4(经济法、财政法)
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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