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01.022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否采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
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就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否认其无因性而改采有因性,其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且避免了无因性所产生的弊端,但有因物权行为同样是站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土壤之上,对交付等事实行为的理论抽象.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前提和基础.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DF521(民法)
201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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