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9.05.026
论撤回公诉制度的正当根据及其合理限度——基于诉讼效益原则的制度安排
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被作为检察机关和法院"合意"回避无罪判决的手段而使用的撤诉制度的正当性面临着质疑.撒诉制度的存在与诉讼模式、公诉制度、诉审分离等制度关系不大,撤回公诉制度只是在案件已经不具备继续审理必要的情况下终止诉讼、节省司法资源的一种手段,这也是撤回公诉制度存在的根本依据.由于我国撤诉制度缺乏合理限定,以及长期以来人们对错案的不正确理解,造成撒诉制度在实践中被误解和滥用,因此必须从效力、范围、审查、再起诉的条件等方面对撤诉制度加以完善.
撤回公诉、诉讼效益、合理限度
DF7(诉讼法)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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