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9.05.012
"过失情节犯"之称谓确立及立法探究——以刑法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视点
情节犯是指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对于我国刑法分则第398条、第432条和明文规定情节犯存在过失的现象,很多学者认为是立法的粗疏所致.并由此提出情节犯的主观罪过只包括故意.这种"过失情节犯"的立法具有合理性,是以重大法益为对象,基于保护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所做的功利选择.以刑法第398条所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为视点,探讨"过失情节犯"的立法问题,并在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下对"过失情节犯"的罪刑加以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过失情节犯、传统犯罪理论、立法诱因、罪刑限制
DF6(刑法)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