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9.05.010
论聚众淫乱行为不应纳入犯罪圈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但将此种涉及隐秘私生活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并不是其他国家普遍的做法.从法益侵害理论、刑法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价值论等角度衡量,将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缺乏合理性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刑法对道德领域的入侵,易导致刑罚的负价值.因此应将聚众淫乱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聚众淫乱行为、法益、犯罪化、犯罪圈
DF6(刑法)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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