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9.03.019
浅议危险责任——兼论我国危险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民法通则>虽然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危险责任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采用了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不仅立法过于简单、封闭,而且与特别法中关于危险责任规定的冲突异常严重.立足于实践,我国未来的危险责任立法应抛弃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坚持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应当回归危险责任体系,并适用元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后,应完善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
DF5(民法)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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