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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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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票据质押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即使当事人没有采纳书面形式,但是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占有的,质押合同之形式瑕疵得以补正,合同仍然成立.交付不再是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票据质权之生效要件.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24条之规定与<票据法>第35条之规定并不冲突,只是二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票据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可以设定质押,而占有改定则不能.

书面形式、票据质押、交付

DF5(民法)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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