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6.04.008
论行政确认无效诉讼
针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无效行政行为,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向相对人提供救济.作为确认诉讼中的一个类型,确认无效诉讼拥有其独立的地位与价值.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还没有关于确认诉讼的规定,而关于无效确认诉讼的规定也仅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增设确认判决时有所涉及.但这些条款并不能说明我国已经拥有了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确认无效诉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特别的规则上,应借鉴德国模式,将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看作是两种并列的诉讼类型.
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诉讼、特别规则、判决方式、撤销诉讼
D9(法律)
2006-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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