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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06.03.012

死刑限制而废止的程序之维--兼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引用
死刑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学界一直都有诸多争论,大致可分为"限制"和"保留"两派观点.持保留观点的学者认为,目前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条件尚不具备,新刑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死刑做出的限制性规定,足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死刑的负面影响.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严重缺失的情形下,加之舆论的牵制以及对民意的"高度重视",司法机关时常会作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回应.死刑的限制性规定在强大民意的压力下很难发挥出立法者们所期望的保障"少杀、慎杀"的功能.由限制而废除才是我国死刑制度的必走之路.

死刑限制、废止、程序保障、民意

D924.12(中国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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