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6.01.010
听证主持人法律地位比较与思考
在国外,程序司法化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听讧主持人地位的法律化.各国皆对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作了充分研究和规定.目前大部分国家的行政程序法普遍采取职权主义模式,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为占主导地位的听证指挥者,这违背了行政听证中的公正、平等等基本价值取向,可能使听证主持人的行为演变成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听证主持人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未涉及.在中国的行政听证活动中,听证主持人同普通法院的法官相比应当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同听讧当事人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同其他行政机关应该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听证活动的公正和平等,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听证、听证主持人、法律地位、比较
DF3(行政法)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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