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5.05.027
自认若干实务问题初探
自认承认的事实并不应限于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做出,具体要求自认人在起诉状中或答辩状中做出,或在审判前准备程序中在法官面前做出,或在审理时在法庭上做出.在立法上明确自认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约束效力是当前立法完善的首要问题.默示自认追复应限制在一审辩论前,即使当事人在最后陈述中否认的也不应成立默示自认追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对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予以自认,而不能对其无利害关系的事实予以自认.
自认、实务问题、辩论主义
DF7(诉讼法)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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