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5.05.016
以信托为鉴,重构存款所有权
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和存单存折表彰的权利性质在理论界一向就有争议.一方面,储蓄存款是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国家法律从宪法到民法通则都有明确条文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存款作为货币这种特殊的物,一经交付所有权就应该转移,银行对存款的利用,也完全出于自己的名义.存款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存款关系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贷关系,银行机构更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借款债务人.存款的特殊规则已经赋予了存款所有权在诸多财产权中独特的个性,与其争论它属于单纯的物权或债权,不如承认它的特殊性:存款所有权具有双重性.在解析双重性问题时,可以借鉴信托制度的精神,充分重视存款中存在的信任色彩.
存款所有权、信托制度、双重性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