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4.06.002
论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及相互关系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中并存的两种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两者均以建制村或自然村为地域范围,以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但两者的性质和职能却大相径庭.明晰两者的法律特征和职能,建构两者之间的共存关系,是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业经济市场化以及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人格、职能
DF21(国家法、宪法)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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