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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01.03.025

再论定金的性质——新违约定金论

引用
对定金性质的认定,是近几年一直讨论的焦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当事人对定金性质有约定时,则在所约范围之内,应依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定金的性质并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2)若当事人未约定定金的性质,则应依定金的基本性质加以认定,并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则该"性质"所包含的功能就对当事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是精神因素的对价,定金所违之约是意志之合约,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

定金性质、合同订立、债权人、债务人、违约

D923(中国法律)

2006-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9-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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