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1.02.027
"一口价"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 1995年4月,某机关单位欲建设一家属楼,经协议与一建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要求的同时规定:工程价款按每平方米600元,总价为740万元.建筑商如期完成了工程,建设单位也付清了工程进度价款,然而建筑商拒不按合同进行工程结算,却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有关定额进行结算,最后双方未达成一致,建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按国家定额进行工程款结算.这是一件典型的"一口价"工程合同引起的案例.
建设单位、工程合同、建筑商、工程款结算、机关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要求、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工程价款、定额、协议、签订、起诉、家属、国家、法院、案例
D923(中国法律)
2006-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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