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937.2022.04.009
旅游合同下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路径探析
旅游合同纯粹以精神利益增益为目的,若发生违约,未实现的精神利益应当予以赔偿.《民法典》颁布后,其中增设的人格权编第996条成为支持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为旅游合同下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排除实体法障碍.但《民法典》第996条因规定"侵害人格权"等要件,无法完全救济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在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赔偿符合可预见性、补偿性原则,且损失计算可以通过衡平方式补偿.应当借鉴典型国家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的成功经验,以《民法典》第584条为基础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予以认可,从而构建我国更加完善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增益精神利益、《民法典》
D923.6(中国法律)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2019JD041
2022-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