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4937.2020.03.016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听取意见制度探析——兼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规定额外增加了审查程序,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规范性文件的通俗性、不合法认定标准无须制定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而且制定机关意见的倾向性无助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还会引发其他问题,如增加法官审查压力、制定机关身份难以界定和救济权利有待明确等.对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法院不应主动,也不应作为庭审中的一个程序.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定机关意见、《<行政诉讼法>解释》、合法性
D925.3(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17SFB2013
2020-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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