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假制度实施和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研究——以福建省的专题调查为基础
确定法定产假天数,既应考虑权利人在特殊时期的特殊需求和其长期职业发展,又应考虑义务主体的承担能力和给付能力.根据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妇女产假是158~180天,大大高于“国标”98天.新产假制度适应于我国家庭结构小型化特点,照顾了女职工群体特殊利益和新生婴儿照护保障,得到了大多数女职工的赞同.支持产假天数多少与女性劳动者从事的工种岗位具有一定相关性.新产假为妇女进入劳动就业带来不小冲击,也显著地增大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调低生育保险缴纳比例,虽短期内对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的压力有所缓解,但是,实证研究表明,它并非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良策,因为生育保险基金已出现当年收不抵支问题.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国家,都应当尽快研议适应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的女职工生育利益保障之政策或法律.切实落实生育保险对象范围全覆盖;适时改革生育保险基金筹资模式;应当尽快明确差额天数产假待遇的给付义务;为女员工“扎堆”生育的用人单位提供适当帮助;尽速建立针对0~3岁幼儿的公共托幼服务,降低或克服延长产假导致妈妈返岗难问题.
新产假制度、生育保险支付能力、新产假天数、产假待遇、生育保险基金、福建省
C913.68(社会学)
福建省总工会委托项目“落实福建省新的法定产假及待遇保障调查研究2016”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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