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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民族文化财产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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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财产具有民法上保护的正当性与特殊性.民族文化财产具有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和公共利益三层利益结构.民族文化财产的人格利益,是指其对特定族群的情感利益;民族文化财产的公共利益,是指其对国家社会特有的文化价值.基于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对民族文化财产所有权人的使用和处分权利应当予以必要限制.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引入并确立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以规制民族文化财产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族文化财产的可转让性,并完善民族文化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编纂、民族文化财产、财产权利保护、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公共利益

D923.2(中国法律)

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民法视野下少数民族文化财产的保护研究”2017-GMC-010

2018-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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